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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串通,评标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四)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和操纵正常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二)向招标人推荐投标单位或者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的;
  (三)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或者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六)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非法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事项,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
  (二)有索贿、受贿、行贿行为的;
  (三)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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