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新政文[2010]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范围包括,政府投资(利用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信用资金、需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进行的投资)、政府以资本注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投资和政府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内容。
第三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纪行为相关的个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