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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特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特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文[201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特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

  新乡市特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监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特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指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适用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例外情形的下列项目: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保密项目;
  (二)抢险救灾、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建设工程项目和紧急政府采购项目;
  (三)因专有技术或唯一供应商的采购项目;
  (四)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
  (五)其他紧急项目、特殊项目。
  第三条 对特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认定和审批:
  (一)保密项目由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依法认定。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为建设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认定;
  (二)抢险救灾、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市发改、财政、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和确定发包交易方式,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紧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行政主管监督部门出具意见,市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审批采购方式,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政府采购项目需指定购买进口产品、设备的,采购单位按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和审批采购方式,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五)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流标后,因项目实施时间紧急等原因,项目单位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报相关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出具审批意见,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采购单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特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及时审批;因出现紧急情况,建设单位和采购单位不能事前提出申请报批的,应采取便捷方式征得监督部门同意,在紧急情况消除后20日内,相关单位负责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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