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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
  (四)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七)经费保障;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四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的,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五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抢险,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做出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予以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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