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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

  (二)重大危险源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危及的区域;
  (五)输油和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
  (六)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输油和燃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条 下列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二)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大型公共垃圾堆场的管理单位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较多的单位;
  (三)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活动。
  第三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
  前款规定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应当经安全论证,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能保障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整治措施予以排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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