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