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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由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对本案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会的,案件承办局应当依法及时举行听证会。

  案件承办局决定举行听证的,其案件审理部门应告知案件调查人制作行政处罚建议书。行政处罚建议书应当摘要载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第四十一条 案件承办局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案件听证程序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首席听证员或独任听证员,应当于听证或最后一次听证结束后10日内,制作听证员行政处罚建议书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送  达

  第四十四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法律文书的,应附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工作单位、或其居住地居委会代收。收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由其文件收发处签收。代收人要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不能直接送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则视为送达;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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