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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第四节 审  理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在2日内填写案件审批表,附本案材料提交执法局案件审理部门审理。

  第二十六条 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处罚是否适当。

  第二十七条 案件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经办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重新办理的意见;

  (四)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

第五节 决  定

  第二十八条 对个人罚款5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0元以下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案件承办局负责人签署;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罚款与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重大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审核完毕后,报案件承办局负责人决定;

  适用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定性或处理上有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完毕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拟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条 市、区执法局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有异议或者所提的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承办局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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