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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采取暂停电信码号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

  (一)对违法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电信码号拍照取证,核实数量;

  (二)通过书面或电话告知当事人限期清洗,并接受处理;通过电话告知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作记录、签名;

  (三)对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不清洗或不接受处理的,填写暂停电信码号通知书,送执法局执法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书面通知电信企业;

  (四)在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后,填写恢复电信码号通知书及时通知电信企业恢复其电信码号的使用。

  第五十五条 采取锁扣车辆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

  (一)当车辆在人行道、地下管线沟盖或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驾驶人员拒不改正或不在现场的,应当拍照取证,填写锁扣车辆通知书,放置于车辆醒目位置;

  (二)在锁扣车辆工具上标明处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三)在处理完毕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锁。

  第五十六条 采取拆除违法设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

  (一)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广告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审批文件,当场不能提供的,应当制发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责令其提供相关审批文件等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申请本局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强制拆除;

  (四)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制作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章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的24小时内填写强制措施立案登记表,并在执行完毕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归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案件承办局应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进行立卷归档。适用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及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及时制作结案报告,附卷归档。

  结案报告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查处经过、处罚决定、执行结果等。

  第五十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或市民投诉要求答复的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或向投诉市民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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