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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章 执  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主动提出的。

  第四十九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执法局财务室,财务室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执法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审理该案的执法局提出并出具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案卷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章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第五十二条 市、区执法局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十三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施暂停电信码号、锁扣车辆、拆除违法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

  (一)违法张贴、涂写、刻画行为;

  (二)车辆在人行道、绿地上行驶、停放行为;

  (三)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行为;

  (四)其他依法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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