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年流动率在20%以内。幼儿园按规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教师聘用合同),并购买社保。教职工工资(含寒暑假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重视教职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学习培训和师风师德教育活动。园长和教师了解《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广东省幼儿园教育指南(试行)》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幼儿园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书籍和刊物,为教职工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团结协作,人际关系和谐,关心爱护幼儿,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情况发生。
第四章 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七条 卫生保健制度健全。建立一日生活、体格锻炼、科学喂养、饮食卫生、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传染病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家长联系和卫生保健登记统计等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认真填写各种卫生保健表格和统计表,统计规范。各种表册包括《儿童出勤登记表》、《儿童晨检、全日观察及患病情况记录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表》、《儿童传染病登记表》、《体弱儿专案管理》、《缺点矫治记录表》、《体格锻炼观察表》、《儿童系统保健体检表》、《幼儿生长发育评价表》、《膳食调查记录表》、《教玩具消毒登记表》、《儿童意外事故登记表》、家长联系簿等。
第十九条 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查验证明》,填写《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表》,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
第二十条 新生需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体检合格方接受入园。幼儿体检受检率和年检率达100%。离园时间超过3个月的幼儿重新体检合格方接受回园。教职工每年在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体检1次,年体检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