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持有各类办学所需的有效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或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幼儿园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堂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章 机构管理和队伍建设
第八条 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组织架构包括园务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膳食委员会、工会、家委会等。规章制度包括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组织架构运作正常,各项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九条 实行民主管理,实施园务公开。通过公告栏、网站、通知等方式,每月公布幼儿伙食费收支情况,每年公布幼儿园财务审计结果、民办幼儿园年检结论,常年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公开教职工学历、职称、岗位等情况,公开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的内容。
第十条 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以及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幼儿园取得的各项收入及时存入本机构银行基本账户,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规定。无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挪用和侵占幼儿园资产的情况。
第十一条 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成立由董事长或园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领导小组。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签订各岗位安全责任书,责任到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每学期开展应急和疏散演习。接受评估前一年来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按成人与幼儿1∶7的比例配备教职工队伍。全日制班每班配备2名专职教师和1名保育员。寄宿制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职教师和2名保育员。
第十三条 园长符合任职要求,专任教师学历达标,带班教师具有《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参加卫生部门或教育部门组织的儿童卫生保健知识培训。保健人员具有全日制医学院(护)校毕业学历,并按规定参加有关儿童医疗保健专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和相关资格证。厨房工作人员上岗前取得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其他教职工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并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