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范化幼儿园标准(2010-2015)》的通知
(深教规〔2010〕4号)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规范化幼儿园标准(2010-2015)》。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规范化幼儿园标准(2010-2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按照规范化的要求改善办学条件,开展保育教育工作,提高办学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保育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类幼儿园。凡我市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均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办园条件
第三条 园舍选址合理,日照、通风、排水状况良好,远离各种污染源,周边环境适宜,方便家长接送。园舍(包括课室、活动场所、厕所、食堂等)相对独立,不得与学校和其它单位共用,适合幼儿园使用。
第四条 办学规模符合有关要求。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3周岁以下幼儿班≤20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幼儿园生均户外活动面积≥3㎡,生均活动室(不含功能室)面积≥2㎡。
第五条 每班设有活动室(可与寝室合用)和卫生间。设有办公室、保健室、隔离室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音体活动室等辅助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卫生间、储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寝室独立设置,并配有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
第六条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能满足基本教育教学及幼儿园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配有适合各年龄班使用的教具、玩具,包括体育类、构造类、角色和表演类、科学启蒙类、音乐类、美工类、图书和挂图卡片类、电教类、劳动工具类。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根据《广东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基本条件》要求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