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勘查活动的行为。委托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勘查的,属于无证勘查,按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勘查单位在委托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提供勘查活动的,依照《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
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处理。
(七)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正、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各单位在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等,按照
《条例》第
十四、
十五、
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是否按规定报送年度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勘查单位基本情况。
(九)是否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包括实物地质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抽查比例不少于我市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总数的25%,请各单位做好抽查的准备工作(被抽查单位名单另行通知)。
四、监督检查原则:以
《条例》为准绳,以《办法》为依据,严格地质勘查资质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
五、组织安排:
(一)2010年11月: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自查自评和总结工作,向市局提交《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和检查总结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