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园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安委办〔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地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综合性、产业集群度高的园区不断增多,各类园区的建设对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在一些园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忽视道路建设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管理等问题,曝露了一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造成园区内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特别是2010年5月25日发生在象山滨海工业园区的变型拖拉机与大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客车内司乘人员5人死亡、2人重伤、19人受伤及车辆严重损坏的较大交通事故。为认真吸取象山滨海工业园区“5.25”较大交通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园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遏制园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现就加强园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切实提高对园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园区建设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园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在园区道路规划、建设、使用中的突出问题,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各地要从象山滨海工业园区“5.25”较大交通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并有效消除安全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园区道路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摸,对存在交通标志、标线欠缺或不全、交通安全设施不到位等安全隐患的道路,要制订治理计划,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要按照《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08〕250号)的要求落实挂牌督办。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对园区道路要按照城市道路的相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相关国家标准,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到道路建设的总体规划,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园区管理部门在组织人员对道路规划、建设方案评审时应当邀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道路验收,园区管理部门需要投入使用的道路应当确保必要的道路及其安全设施维护资金,确定道路维护单位,对目前已投入使用,但交通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到位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各地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责令相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
四、对未通过验收不符合通车条件的道路,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单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禁止车辆通行,既要设置醒目的禁行标志又要设置物理隔离实行封道或门岗检查,实行真正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