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分级次的缴费申报审核情况编制《青海省失业保险费审核清单》提供给地税征收机关。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征缴入库统一使用省地税局印制的《青海省( )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缴款书》由税务机关填写,填写《缴款书》时需明确预算级次(省级或州、地、市级)一式六联,第一联银行收款后退缴款单位作缴费凭证,第二联作缴款单位开户行付款凭证,第三联作国库记账凭证,第四联、第五联、第六联国库统一退地税征收机关,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第四联)和地税征收机关(第五联、第六联)收入记账凭证和管理资料。
第八条 国库部门收入月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使用失业保险费收入专用报表《国库金库 支库失业保险费收入月(年)报表》(以下简称《国库失业保险费收入月(年)报表》),按期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关提供月报表和年报表同时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缴存国库后的各环节对账程序:
(一)日对账。各级国库每日在完成收纳入库工作后,编制收入日报表,并附《缴款书》第四、第五、第六联,盖章后地税征收机关核对和登账。
(二)月度对账。每月终了,各级国库应在次月的第3个工作日内将月报表一式四份,盖章后同时交地税征收机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地税征收机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后3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三)年度对账。在年度决算后,各级国库应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全年收纳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年报表,一式五份,盖章后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关、财政部门核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关、财政部门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盖章完毕,各留存一份,两份退回国库。国库收到后,一份留存,一份报上级国库;省分库在收到全省各州(地、市)国库的对账表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汇总编制全省年对账表一式四份,盖章后交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地税、省财政部门逐一核对,各对账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后,各留存一份,一份退回国库。
(四)财政部门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账。国库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转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财政专户对账单,及时对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