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环境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严格实施环境准入制度,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且环境无容量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加强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等高耗能、重污染项目的审批管理,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和建设。重点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引导区域内重点产业合理布局。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防止污染转移。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新(改、扩)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要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确保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
(四)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及其配套的制度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大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体系。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完善环境应急体系和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建设,提高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水平,到2015年,重点区域辖区环保部门应具备环境应急监测与监察能力。加强区域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优化完善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到2015年,全区各市县重点区域全部建成大气自动监测体系。各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并推进其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到2012年,重点企业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督办效果,全过程跟踪整改项目的实施情况,对超标、超总量,污染扰民严重的企业,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停。
(五)建立完善环保经济政策,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继续实施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差别电价。严格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积极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建立绿色信贷制度,加强环保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重点企业进行环保信用评级。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着力推进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对大气污染整治成效显著的地区,在相关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贯彻落实自治区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对没有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城市,要实施区域限批。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区域大气污染形成机理研究。以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和重点行业工艺废气为重点,加快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发与推广。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倡导绿色消费等环保实践活动,加强学校环境教育,普及环境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建立公众参与平台,加大环境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指导企业对公众公开环境信息。
附件:1.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2. 工作重点及责任分解表
附件1:
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齐同生 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曹志斌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冯志强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
成 员:马忠玉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