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总量控制制度,加强重点大气污染物减排。合理布局新建电厂,城市市区及近郊区禁止建设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新建和在建燃煤发电机组、热电锅炉同步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在确保脱硫设施高效运行的基础上,开展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2015年年底前,全区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全部完成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加快企业燃煤锅炉烟气脱硫治理步伐,2015年年底前,全区35吨以上及城市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完成烟气脱硫任务。二氧化硫控制区内的企业,禁止建设未配套脱硫设施的燃煤设备。加大钢铁、石化、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3.加强煤化工、电石、铁合金、水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整治。煤化工行业要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及资源再利用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到2015年,焦化企业完成焦炉干熄焦改造,并同步建设废气除尘、脱硫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电石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现有单台炉容量12500千伏安及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2010年年底前必须改造为合格的内燃式电石炉,鼓励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铁合金企业要推行余热利用技术,降低能耗物耗,减少粉尘排放。严格控制水泥行业粉尘排放,完善水泥企业除尘设施,通过燃烧器改造等技术,逐步降低水泥回转窑氮氧化物排放。2011年开始在银川、石嘴山、吴忠等市开展水泥行业减排氮氧化物试点工作。到2015年,全区所有水泥回转窑实现氮氧化物减排,所有水泥厂(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厂生产设备排放的粉尘及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均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从事喷漆、石化、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到2015年,石油炼制、化工、医药、农药、印染、印刷、活性炭、喷漆、涂料、塑料、橡胶、电子以及服装干洗等行业完成挥发性有机废气整治。
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制订和发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名录,并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2011年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2012年年底前,淘汰自备电厂纯发电的小火电机组,淘汰窑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二)实施城市综合整治工程。
1.优化城市工业布局。各地要加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同时,严格禁止在城市市区及其近郊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实施好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原有污染企业改造搬迁项目。
2.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积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到2015年,银川市、石嘴山市两个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城区的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积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逐步拆除已建燃煤小锅炉。加强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综合污染防治工作。
3.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规定。建筑工地周边要设置足够高度的硬质围挡,严禁敞开作业。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定期对围挡落尘进行清洗。采取建筑工地道路硬化、主体结构施工外脚手架密目网全封闭、车辆出工地全冲洗等措施,确保施工工地内外环境整洁。建筑物拆除必须边拆除、边洒水、边清运渣土,暂时不能清运出场的,要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