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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多渠道保障特殊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统筹各类资源,保障特殊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好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当地特殊教育的项目投入和无偿捐赠,拓宽特殊教育资源。从2010年起,市级将每年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100万元,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和教学及康复设备购置等。各县区政府也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并按照城市初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核定特殊教育学校(包括普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生均公用经费。各级残联要从残疾人保障金中每年安排5%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社会福利募捐款中划拨一定比例金额,支持特殊教育事业。
  (二)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杂费、免课本费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困难家庭残疾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并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免除残疾学生住宿费。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学校酌情减免相应费用。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所有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积极动员社会有关方面捐助残疾儿童少年顺利完成学业,努力提高特殊教育的普及程度。
  (三)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力争到“十二五”末,人口在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的县,新建或利用现有学校改建、扩建一所综合性的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和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和《特殊教育学校仪器设备标准》规划设计,配备必要的专用教室和康复训练设备,改善办学条件。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用于残疾学生进行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和倾斜。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发展情况作为考核教育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特殊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经费到位、师资培训、普及程度落实情况。市教育局完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与各县区教育局签订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年度目标责任书,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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