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聘任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初步确定拟聘人选,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教育督学拟聘人选一经确定,由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兰州教育信息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
四、聘任期限
市督学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届。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五、主要任务
(一)参加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有关评估、检查、验收等督导工作;参与研究制定教育督导文件。
(二)对本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情况进行调研和指导。
(三)对县区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对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市教育督导部门和有关领导反映。
(四)对改进和完善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进行教育督导科研;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六)完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权利和义务
(一)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听取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2.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3.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立即予以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
4.依照规定获得一定的督学工作补贴。
(二)督学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参加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的督政、督学、调研和其他活动,依法履行督学职责,撰写督学报告。
2.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有关教育政策文件,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3.参加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培训学习。
对不履行义务或不能完成督学任务的督学,由市政府予以解聘。
七、任期考评
市督学在聘任期满前要对自己三年来参加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市督学任期工作进行考评。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督学给予奖励,对在督导评估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不称职的督学,要及时向市教育局及市政府提出解聘意见,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