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0】2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教育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兰州市教育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工作职能,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特约督学与教育督学相结合、适应教育发展要求的督学队伍,促进全市教育督学聘任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
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任职条件
(一)遵守
宪法和法律,实践党的创新理论,热爱教育事业。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较高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有丰富的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经验,专业精湛,学识渊博;教育、教学管理水平高,业务能力强。
(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五)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的学历或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六)热心教育督导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7周岁,个别因督导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
二、聘任范围
(一)熟悉教育工作,多年从事与教育工作密切相关的市直部门负责同志。
(二)市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的教育教学及管理专家。
(三)有一定影响的名教师、名校长;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四)其他符合督导工作要求的有关人员。
三、聘任程序
(一)市督学的聘任采取由市教育局会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考核提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分类要求确定推荐名额。
(二)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督学任职条件和推荐名额,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按要求填写《兰州市教育督学申请表》,所在县区、单位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