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
(兰政办发【2010】238号)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管理长效机制,提高财政支出均衡性和时效性,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预算法》、《甘肃省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和各县(区)财政部门。
第三条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是市级财政支出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预算批复后财政性资金的时效性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及时、有效分配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人代会正式批准年度预算后的20日内,向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一级预算单位在接到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后15日内将部门预算下达到所属基层预算单位。
第五条 财政支出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实行以直接支付为主,授权支付为辅的资金支付方式。预算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实行银行卡发放制度;公务消费应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目录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财政性资金,一律实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部门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单位基本支出,按照均衡进度原则,编制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每月10日前批复用款计划并支付资金,确保人员工资按时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
(二)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年初一般不得预留“二次分配”资金。确需预留项目资金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预留比例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10%,其它项目预算预留比例不得超出5%。年初预留的项目资金(不含基本建设支出)应在9月底前分配完毕。
(三)部门预算已经明确项目的项目支出,属于本级支出的,由预算单位按照均衡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在项目建设开始前30日内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对该预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出进度考核依据;属于补助下级政府的支出,预算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均衡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下达预算指标,预算指标在5月底前全部下达到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