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项目承担单位,供热公司,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9]95号)以及市建设局《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市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的工程质量,满足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使用财政资金的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使用国家奖励资金的改造项目,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
二、验收依据
(一)《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13(J)/T74-2008);
(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B50411-2007);
(四)《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三、改造项目报验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改造完工的项目,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
(二)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设计文件)完成相应改造内容,改造项目质量符合要求,并由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了自查自验;
(三)改造工程资料完整(包括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财务决算文件等)。
四、验收按以下阶段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