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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使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同一区域内同类主体的违法行为,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及幅度应基本相同。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的,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第八条 商务行政处罚视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四种情形。
  从轻处罚在裁量幅度的三分之一以内进行处罚,一般处罚在裁量幅度的三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以内进行处罚,从重处罚在裁量幅度的三分之二以上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配合商务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检查、逃避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隐匿或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四)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检查,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状态的;
  (五)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不具备或不符合本意见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一般处罚规定。
  既有从轻情形,又有从重情形的,可以适用一般情形进行处罚;违法情形较复杂的,应综合考量情节轻重作出适当处罚。

第三章 程序规则

  第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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