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从轻或减轻情节予以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情形的,或者只具备一项情形但适用减轻处罚有利于教育和感化违法行为人,更好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和感化作用的,适用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情节予以处罚:
(一)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三)被责令接受检查后,逃避检查的;
(四)一年内有相同的违法行为并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五)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六)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检查,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状态的;
(七)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或不符合本意见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一般情节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具有从轻情形,同时又具有从重情形的,可适用一般情节量罚;情况较复杂的,应当在综合考量、研究的基础上予以裁量处罚。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机制,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纳入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范围。
要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权规范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行政处罚规范化水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