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商务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季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经营者类型等;提供市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投资国别等;提供外国企业或者外籍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信息。
(十六)文化、体育部门应在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前1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文化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季度《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信息。
(十七)卫生部门应在每半年结束后2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半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和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信息。
(十八)审计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季度被审计单位有关涉税信息,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有偷、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及受委托代征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信息。
(十九)统计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季度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规模以上工业产品销售收入、成本、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利润等主要工业指标信息;提供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信息;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额、分行业的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和上年全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信息。
(二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季度所监管企业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信息。
(二十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与税务机关实行信息资源互联互通,适时向税务机关交换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相关备案信息、网上签约信息等信息资源。
(二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度结束后2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超比例提取、缴纳及贷款发放等信息。
(二十三)海关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季度相关涉税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十四)质监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季度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变动信息。
(二十五)工商部门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等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二十六)各类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季度保险公司代征车船使用税的信息。
(二十七)水、电、气等经营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季度规模以上企业水、电、气耗用量等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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