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快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2010年,济南、青岛、东营、济宁、威海、日照、莱芜、临沂、滨州要启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其他市要实现市辖区统筹。科学论证、稳步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工作。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山东保监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县(市、区)所属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省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3)规范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落实基本药物省级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做到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统一价格,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省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4)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省物价局负责)
(5)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负责)
(6)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设区的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7)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8)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省商务厅负责)
2.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鼓励地方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根据中央财政以奖代补的办法,对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工作扎实、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补助。(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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