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3个月内开业。逾期未开业的,由监管部门收回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省金融办批准:

  (一) 变更名称。

  (二) 变更组织形式。

  (三) 变更注册资本。

  (四) 变更公司住所。

  (五) 调整业务范围。

  (六)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 分立或者合并。

  (九) 修改章程。

  (十) 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经营许可证事项的,由省金融办换发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或备案事项的,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转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上述变更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省金融办按规定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机构设立2年以上,且在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5%。

  (二) 经营管理规范,信用状况优良,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四) 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 除上述条件外,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每个分支机构应当拨付不少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营运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 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三)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