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在省内设区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四) 在省内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四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 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 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企业法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 企业法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 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 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 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七) 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一般应当是主营业务突出、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2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章程草案。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六) 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七)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八)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九) 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十) 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按照方便申报和节约成本原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可以由申请人向拟注册县(市、区)或设区市监管部门就近申报。由县(市、区)或设区市监管部门进行申报辅导,帮助做好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省金融办按规定审批。
在金融创新示范县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县(市、区)监管部门进行申报辅导,省金融办按规定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省属或中央驻鲁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申请人向省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函,由省金融办负责申报辅导,并按规定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省属或中央驻鲁企业已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原则上不再新批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