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金办发〔2010〕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辖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暂行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和各设区市、县(市、区)金融办或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