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积极发展会展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市举办的由民间机构主办的国家级以上综合性品牌展会和专业展会,分别给予承办会展机构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九)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给予规划、用地等方面的支持。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支持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申报省级相关资金的补助。
二、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
(十)对新进入全国服务业企业100强、江苏服务业企业50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服务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服务业企业中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凡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在省内发生的技术转让合同所得,经市科技部门审核报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并出具技术合同证明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二)对从事会展策划并从事会展业务的企业,准予按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代委托方支付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十三)对从事鉴证业务的专业服务业企业之间相互开展协作业务的,准予其凭合法有效凭证在取得的收入中扣除支付协作方业务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十四)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除享受市级扶持政策外,支持其申请省级相关资金的一次性补助。
(十五)对总部机构设在我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服务业企业,经有权部门批准,可由总部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对列入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支持其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