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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0修订)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赵克志
二○一○年九月九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含煤层气)、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
  (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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