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海府〔2010〕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10年7月30日十四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2008年6月2日发布的《
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海府〔2008〕43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
封顶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由市居民医保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
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保基金的实际运营情况予以调整。筹资标准需调整时,由市居民医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起付线、封顶线、支付比例、特殊支付项目等待遇支付标准以及普通门诊统筹办法需调整时,由市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居民医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