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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


  已经参保缴费建立居民医保关系的居民,可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驻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所、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站)、农业银行各网点或通过手机、固定电话、小灵通缴费。”

  九、第十一条修改为:“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在校学生按未成年人标准筹资。”

  十、第十五条修改为:“居民医保基金管理。”

  十一、第十六条修改为:“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区级补助资金和农垦补助资金必须达到100%,各区居民参保率必须达到90%以上。”

  十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基金分配

  (一)住院统筹基金:按当年度筹资总额的70%提取;

  (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度筹资总额的25%提取;

  (三)风险基金:按当年度筹资总额的5%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筹资总额的20%,超过部分由经办机构划入住院统筹基金或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在全市调剂不足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政府批准,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十三、第二十条修改为:“居民医保费用支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医院分级为标准,按分级起付线和固定比例支付。居民医保费用支付实行封顶限额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一级医院的标准执行。

  (一)分级起付线。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跨级住院的,起付线累计计算,起付总额不超过600元。

  (二)分级费用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分级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

  申请异地住院的须经本市三级医院同意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其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等标准支付;未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其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等标准的50%支付。因急性病在异地住院治疗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其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等标准支付;不符合急性病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等标准的50%支付。实行单病种医疗费总量控制,单病种医疗费基本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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