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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被监督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检查组对被监督对象的书面异议应当进行核查或者作出答复。被监督对象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四十二条 日常重点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作出检查结论;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保证被监督对象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被监督对象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政、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物价、金融监管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四十五条 建立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开展日常重点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向提交综合性报告,对发现的具有普遍性、规律性问题应查明事实,分析原因,从管理的方式流程上研究改进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涉及的财政后续资金拨付提出处理意见,并就重大监督事项和监督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检查结论和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大监督事项与监督情况的相关批复意见,及时更新有关基础数据,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对问题涉及的财政后续资金拨付,按规定程序调整有关支出预算,并将其作为下年度财政审核、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七条 被监督对象应认真分析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存在问题,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和限期整改措施,提交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将视情况组织开展跟踪督查,并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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