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0〕2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海口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
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事项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驻外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市财政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区财政监督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其监督的事项委托区财政部门实施。区财政部门认为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请市财政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