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章目录及责任分工见附件1;海南省解放以来至建省前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各单位自行查找;1988年至2008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可参考《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09〕21号)所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至今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查找。
3. 10月1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和审查各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和建议,提出审查意见,对修改、废止和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分批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4. 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其下属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部门自行组织清理;各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清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政府应于2010年10月1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公布清理结果,并将清理工作总结和继续有效、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法制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全部完成清理工作的,要按期报告阶段性清理成果并作出说明。
5. 11月10日完成清理工作,市政府分别将清理结果和清理后市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海口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网站、海口法制信息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今后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本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市财政局对这次清理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二)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市政府各部门在制订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全面深入,依法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和清理遗漏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三)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不按要求开展清理工作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汇报,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同时,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以确保本次清理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