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用
刑法的罪名罪状,被修订后的
刑法取消的;
(2)引用
刑法条文与修订后的
刑法条文不对应,如条文序号有变化、条文内容调整等;
(3)引用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已被1997年
刑法废止或者其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不再适用的。
6. 对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进行修改,如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
7. 对照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查找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并作出修改。
8. 查找是否存在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各种摊派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并作出修改。
9. 其他应当修改的内容。
(五)清理步骤
1. 7月2日前召开全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并举办一期清理工作培训班,部署全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区政府、市各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人员参加会议和集中统一培训,培训后,各单位在本单位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2.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方法,各单位对本单位起草或者目前负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填写《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政府规章清理目录》(见附件2、附件3)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见附件4、附件5),提出修改、废止或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具体的建议和理由等,制作相应电子文档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各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废止或继续有效的,亦可提出建议和理由,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应在2010年7月2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应在2010年7月31日之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