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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
  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依据
  本次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主要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以及国务院、国家部委、省人大、省政府近期废止或修改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三)清理原则
  本次清理主要围绕以下三类内容进行清理:一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要切实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四)清理要求
  2009年,市政府办公厅曾发布《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海府办〔2009〕350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09〕21号),部署开展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本次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单位应结合去年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根据清理依据,逐一对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条文,按下列要求进行清理:
  1. 查找是否引用了已废止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名称、强制性内容及作为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直接依据。
  2. 查找是否存在引用法律、法规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等问题并作出修改。
  3. 查找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并作出修改,如删除“计划经济”、“指令性计划、指令性任务”等表述,删除体现计划经济要求、“农村教育费附加”和乡镇政府集资办学、“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内容。
  4. 根据法律和法律解释中修改的关于“征用”的规定,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征用”的表述进行修改。
  5. 对引用刑法条文与刑法不衔接问题进行修改,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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