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科学确定水域滩涂养殖功能,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开展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各级要按照政府组织、统筹兼顾、开发保护并重等原则,加强所辖区域内养殖水域滩涂资源的调查、分析和评价,重点做好对养殖水域滩涂区域范围、类型、期限以及养殖方式、开发规模和产业布局的科学规划。
(二)省、设区市以及行政区域内适宜养殖水域滩涂面积超过10000亩或现有水产养殖生产规模超过3000吨的县(市、区),都应编制规划。小于上述规模的县(市、区)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编制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三)要优先将适宜于发展养殖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功能区,充分保障传统养殖和捕捞渔民生产、生活所需的基本养殖水域、滩涂,并为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留出发展空间。要将集中连片的传统养殖区、宜渔低洼盐碱地、传统捕捞作业区、人工渔礁区、增殖放流区等主要渔业水域、滩涂和重要水生生物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敏感水域、滩涂划定为基本渔业水域,确定基本保有量,实行强制保护。
(四)要严格规划编制修订程序。已经编制完成规划的,要根据新的情况和要求进行修正、调整。尚未编制完成的,要按程序抓紧编制完成。各级规划都要做好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11年底前,省、市、县三级要全面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三、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发证登记是其发生效力的法定程序。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做好养殖证的统一印制、编号等工作。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做好规划备案、发证进度统计汇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养殖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发证登记等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殖证申报材料初审,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审核、发证、登记等工作。村民(社区)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养殖证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准确把握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范围和对象。使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都应取得养殖证,依法从事养殖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