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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建设指标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建设指标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府办〔2010〕2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属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建设指标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海口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建设指标指导意见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关系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精神,为切实改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现对我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建设指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容积率
  应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其中廉租房项目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3.5。
  二、建筑密度
  高层应不超过20%,中高层及以下不超过25%。其中廉租房项目按上述标准配置确有困难的,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得超过30%。
  三、绿地率
  高层应不低于35%,中高层及以下不低于30%。其中廉租房项目按上述标准配置确有困难的,经征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原则上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80%。
  四、停车泊位
  廉租房项目按照2.0个非机动车位/户的标准配建;经济适用房项目按照0.2个机动车位/户和1.5个非机动车位/户的标准配建;双限商品房项目按照1.0个机动车位/100m2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
  五、建筑间距
  应符合《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其中廉租房项目的建筑间距可适当减低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80%。
  六、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
  应按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建设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等八类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并且原则上要配建5~10%的管理和商业用房,以满足基层办公管理需求和解决就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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