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渔船保险试点规模为1200万元保费收入,在全省沿海市县试点。
2.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船东雇主责任保险试点规模为12万人(次),在全省沿海市县试点。
三、保险经营组织方式
(一)多家共保经营。
种养业共保体主承保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渔船、渔民共保体主承保人同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经营管理要求:
1.各共保体应当制定和遵守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章程,明确共保人各方责任与义务,及时进行保费、赔款及经营管理费用的分摊。
2.各共保体应当按试点工作要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业务,设立共保体专用账户,实行分险种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制度。
3.各共保体年度经营总费用实行包干制。种养业共保体包干费用比例为年度保费收入的25%(为确保基层机构做好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具体经办的支公司年度包干费用比例不应低于年度保费收入的13%),渔船、渔民共保体包干费用比例同为年度保费收入的28%。共保人根据其共保体章程确定的份额分配保费、经营费用和利润,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如果试点险种获得再保,则按再保费用据实追加经营包干费用。
4.各共保体应按照财政部及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5.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船东雇主责任保险两个险种按年度保费收入20%的固定比例提取渔业保险发展资金。主承保人应在提取后及时转入省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专户并实行专账管理,同时清分剩余保费。
6.主承保人应当按月向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报送承保理赔情况,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海南保监局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每半年向所有共保人通报共保体经营情况,年度终了后向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报送年度总结及试点情况。同时建立农业保险理赔情况报告制度。
(二)一家独保经营。
海胶集团橡胶树风灾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独家经营
经营要求:
1.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及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2.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报送承保理赔情况,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海南保监局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向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报送年度总结及试点情况。同时建立农业保险理赔情况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