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及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明细表》;
(三)《创业培训花名册》;
(四)学员成功创业相关证明材料。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以上材料1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报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通过后,拨付补助经费。不予拨付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服务
第十六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服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二)招募和管理创业服务社会中介机构;
(三)组织创业专家志愿团开展相关咨询服务;
(四)创业培训服务人力资源建设;
(五)创业项目征集;
(六)指导区及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区、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小额担保贷款初审;
(二)接受创业培训报名和专家咨询预约登记;
(三)开展社区创业项目推广活动;
(四)接受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开展其他创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专家咨询服务场地,采取门诊式、上门服务、集中答疑及网上咨询等方式,组织创业专家志愿人员向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创业者掌握基本的开业技巧。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
第十九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全市统一的“深圳创业项目资源库”,创业项目应经专家评估小组评审合格后,纳入“深圳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在市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以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对创业者提供项目征集、创业孵化、企业开发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从事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