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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一)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及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明细表》;

  (三)《创业培训花名册》;

  (四)学员成功创业相关证明材料。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以上材料1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报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通过后,拨付补助经费。不予拨付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服务

  第十六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服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二)招募和管理创业服务社会中介机构;

  (三)组织创业专家志愿团开展相关咨询服务;

  (四)创业培训服务人力资源建设;

  (五)创业项目征集;

  (六)指导区及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区、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小额担保贷款初审;

  (二)接受创业培训报名和专家咨询预约登记;

  (三)开展社区创业项目推广活动;

  (四)接受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开展其他创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专家咨询服务场地,采取门诊式、上门服务、集中答疑及网上咨询等方式,组织创业专家志愿人员向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创业者掌握基本的开业技巧。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

  第十九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全市统一的“深圳创业项目资源库”,创业项目应经专家评估小组评审合格后,纳入“深圳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在市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以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对创业者提供项目征集、创业孵化、企业开发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从事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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