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创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并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推荐、专家咨询、小额担保贷款、创业项目跟踪扶持等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促进其创业成功。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主管部门。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创业培训补贴必须按培训后成功创业的比例支付。创业服务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提高创业服务的效率。
第五条 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费用所需资金分别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应做出相应的资金预算,保障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实施。
第六条 失业人员每年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
第二章 创业培训
第七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承担失业人员创业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2年以上,具有开展企业经营管理或市场营销方面的教学经验,并有相关的培训记录和资料;
(三)有3名及以上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专职教师和2名以上能够指导创业实践的兼职教师;
(四)有保证创业培训授课的场地、设施、设备;
(五)有安排学员创业见习的条件;
(六)能够对学员的创业过程提供后续指导服务。
符合上述条件、自愿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失业人员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可凭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具介绍信,凭介绍信到创业培训机构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