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二十个部门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6年8月18日 深劳社〔2006〕110号)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6〕35号)予以转发,并结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产业第一”的原则,以重大项目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和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及加快产业集聚基地建设,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