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报项目必须已纳入市级新农村建设储备项目库。
四、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市农委负责组织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各县(区)农委会同财政部门于2010年8月18日前,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联合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二)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
1、新农村建设项目申报文件、申报文本和村庄规划;
2、新农村建设项目绩效目标;
3、县(区)发改委立项批复;
4、县(区)农委初审意见、财政局项目资金落实证明;
5、规划选址意见书;
6、施工设计图纸;
7、其他相关材料。
(三)各县(区)政府应建立拟建项目储备制度,并报市农委实行动态管理。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已储备项目中提取。
五、专项资金的审批
(一)各县(区)农委、财政局收到乡镇申报材料后,根据辖区内的行政村建设实际情况,对申报的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以文件形式联合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全市安排的新农村建设项目个数控制在10个以内,其中每个县申报的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每个城区申报的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
县(区)农委初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项目是否已编制村庄布点建设规划;
2、项目建设的示范性、效益性、合法性评估;
3、申报项目的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是否相符。
县(区)财政局初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2、项目申报单位能否有足够的资金保证项目完成。
(二)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县(区)初审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部门审查。
(三)凡属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
1、不符合项目申报范围;
2、申报材料不完备;
3、社会性、经济性和示范性效益不明显;
4、项目建设自筹资金没有落实;
5、不属于合肥市新农村建设项目库中的项目。
(四)在部门审查的基础上,按照招投标程序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会分为绩效目标陈述、现场答辩、专家评分等环节进行。专家评审实行百分制打分,从高分到低分提出综合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