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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2010年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2010年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合农〔2010〕122号)


各县(区)农委、财政局及有关乡(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力度,统筹全市城乡发展,现将2010年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以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市实施的土地整治和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项目为重点,兼顾其它具有全市性示范效应的建设项目。

  (二)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区域主导产业发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社会事业发展等,重点支持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项目。

  二、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合肥市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二)突出重点。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对关系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优先、重点支持。

  (三)注重绩效。将绩效理念融入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根据“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全过程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将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择优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有效结合,提高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

  (四)公开公正。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按照“公开条件、乡镇申报、县(区)初审、市级审查、专家评审、联合审核、网上公示、审批下达、验收拨付”的程序,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村必须已完成布点建设规划;

  (二)各申报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30%;

  (三)申报项目必须是当年可以开工、竣工,年内可以见效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村要有特色产业支撑,优先支持与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紧密联系,具有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基础的示范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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