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项条件
(一)养殖规模。养殖企业要有一定的规模,年存栏生猪不少于200头或年出栏生猪不少于500头,年存栏奶牛、肉牛不少于30头,年存栏蛋鸡2000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场。生活污水净化项目村已制订村庄建设规划和污水治理规划,村干部和群众对污水处理和环境治理积极性高,能落实项目自筹资金。
(二)建设地点要求。项目已在市、县(区)农委(农村能源管理局)、财政局备案,且已经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和建设用地等前期条件,符合开工条件。优先安排尚未享受国家、省级污水治理建设项目的养殖企业和新农村。
(三)建设原则。
项目建设必须坚持节能减排的要求,必须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三、申报与立项
(一)建设点选择。建设由各地农委(农村能源管理局)会同财政局,择优选择养殖企业和示范项目村,有重点有针对性选择申报。县(区)农委、财政局必须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研究。项目申报要有明确建设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详细地点,具体实施方案和预期实施目标,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和资金详实用途,具体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计划等内容。
(二)申报要求。实行文件申报和网上申报相结合。每年3月底前,由县(区)农委(农村能源管理局)和财政局正式行文联合上报市农委、财政局,同时,网上上报电子文档。
(三) 材料审核。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从是否列入新农村建设计划、污水排放量、技术方案、建池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生态社会效益等方面审核,择优选择,确定项目实施并予以备案。
四、组织实施
(一)建设监管。各县(区)农委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明确职责,落实措施,规范管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抓好职业技能培训,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并会同财政局组织检查验收,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报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与施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市备案计划和规模组织实施,不得调整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地点。施工单位对承建项目“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县(区)农委(农村能源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