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三)参加工作时间以其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计算;
(四)如缴费年限不满
《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10年或15年的,经本人书面同意后按
《条例》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五)企业员工办理退休后,如找回并提交原始档案材料及调令原件的,可在受理之后的下一个月起重新核发养老待遇,并补发新核发的养老待遇差额部分,但不补发利息。
过渡性补贴暂不计发。
二、对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但持有调令原件的企业员工,市社会保险部门按以下办法审核退休并计发养老待遇:
(一)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费的年限和调入本市时从内地转入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参加工作时间以其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计算;
(三)其他情况按第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员工原始档案中缺少招工、招干、参军等重要材料的,可由所在单位向企业员工原参加工作的单位发函,经原参加工作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经原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部门确认后,结合原始档案其他材料及有关证件来确定;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企业员工,可按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1992年1月以前经市政府批准列为计划单列的企业,其所属员工办理退休时,如缺少调令原件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当年由市(区、县)政府下达的入户指标文件,或人事、组织、劳动部门下达的招调干、招调工计划指标文件;
(二)用人单位根据计划指标确定当年招调人员的名单;
(三)原计划单列的企业单位人事部门当年开出的调令(函)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