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马政秘〔2010〕65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事业有了较快发展,为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城市供水范围和污水处理规模不断扩展,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投入增多,以及运营费用增加,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已不能适应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用水合并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增设特种用水。到户价格仍由基本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组成。
二、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每吨上调0.20元。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上调0.10元。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不作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每吨上调0.02元。特种用水基本水价每吨1.74元、水资源费每吨0.06元、污水处理费每吨1.00元。趸售水基本水价每吨上调0.20元,免征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三、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从2010年9月1日用水开始执行。
四、市物价、民政、宣传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城市供水价格、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五、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供水服务。
六、趸售水基本水价调整后,从城市供水企业接水的农村安全用水到户价格由各区政府制定。
七、当涂县供水价格和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由当涂县政府制定。